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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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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6-10-19 10:29:47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各市(区)人民政府,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,市各有关部门(单位):
为进一步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,根据国务院《社会救助暂行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649号)、《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》(苏政规〔2023〕8号)等文件精神,结合本市实际,决定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、特困人员供养、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。具体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
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77元/人•月提高到912元/人•月。
二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
推进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一体化,全市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.3倍(1186元/人•月),特困人员供养与最低生活保障不得重复享受。
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、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、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,分别不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30%、15%、5%。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与养老服务、残疾人服务和长期护理保险衔接。
三、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标准
全市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.4倍(2189元/人•月)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、艾滋病毒感染儿童,特困人员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,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、低保家庭非重病重残儿童,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%、60%、50%执行;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非重病重残儿童,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%执行。
四、附则
标准执行时间为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,原享受对象、列支渠道、发放办法等口径均不变,发放金额出现小数的,以元为单位进位取整。
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
2026年6月23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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